刘荣广律师,昆明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本条是关于已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问题的规定。
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一般都属于大中型的建筑工程,这类工程因故不能按照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期限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除了应当及时向批准开工报告的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开工报告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该建筑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生活中引发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三大原因分别是因监理期限的确定引发争议、因延期监理费用的计算引发诉讼和因监理服务的优劣引发诉讼,下面就由在本文详细介绍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1、因监理期限的确定引发争议
由于监理工作周期长短直接影响监理费用的最终结算,故当事人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对监理期限的起始时间提出不同的主张,有的主张应遵循监理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有的主张应从工程开工日起至实际完工日止,有的主张应算至工程竣工验收日,常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引发诉讼。
2、因延期监理费用的计算引发诉讼
当工期延长、工程量增加时,在监理方继续履行监理义务是否应获得延期监理费以及具体金额计算等问题上,若双方当事人未在监理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则易引发纷争。监理方一般要求按延长的期限以及工程量增加作为计算依据主张相应费用;业主方则以仅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延迟,而按整个工程延迟时间计算增加监理费用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调整。
3、因监理服务的优劣引发诉讼
部分案件中,业主方认为监理方所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如未按约到场监管,未定期记录、报送监理日志,对施工方施工中的不当行为未及时指出,致使工程项目存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故要求监理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拒付监理费;而监理方则认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尚处于保修期,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保修义务,而非由监理方承担,因此引发诉讼。
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相关知识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
监理人
1、监理人的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人在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
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时限,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但对违反认真工作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