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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荣广
云南 昆明

违章建筑强拆手续 违章建筑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1日   来源: 昆明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  Tags: 违章建筑强拆手续,违章建筑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   http://www.kmfchjzls.com/

  刘荣广律师,昆明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违章建筑强拆手续

  建筑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我们住的房子,每天上班的办公楼,在一些地方,没有办理合法手续建起来的,是违章建筑,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不过要对违章建筑进行强拆必须有合法的手续,那违章建筑强拆手续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违章建筑强拆手续

  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1、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如果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下达执法文书

  1、县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县实施拆除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二、违章建筑如何认定

  所谓违章建筑,系指违反除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而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我们则称之为违法建筑。

  在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类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违章建筑拆迁的界定

  未经许可或批准,私自进行规划和建设的建筑,可以被界定为违章建筑。私自不经过批准而改变建筑许可证上边所规定的建筑类型,刻意的去加盖或者改造一些建筑,这些都可以被界定为违章建筑;还有就是,把短期性建筑,用作了长期性的建筑物,这也可以被界定为违章建筑。其次还有一种是性质比较恶劣的违章建筑,那就是通过各种不法手段来骗取有关部门的建筑审批文件,这些建筑一旦被查出是用骗取来的建筑审批文件,公文来进行建设的,那么就会被立刻鉴定为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

  如今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对于一些违章建筑的处理,相关部门也越来越重视违章建筑,在进行拆迁的时候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流程,但是有些违章建筑一直都有出租,那么违章建筑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违章建筑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

  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法建筑物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在违法建筑物范围认定上,确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

  此外,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标的物具有违法性,该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如被行政部门确定为违章建筑的或所建造的房屋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等。

  二、房屋租赁如何分类

  1、房屋租赁的概念房屋租赁是房地产市场中一种重要的交易形式。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以口头或订阅局面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与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但旅馆业的客户出租和房屋场经营中的柜台出租不属于房屋租赁范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此概念作了细化,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即这几种行为也应按照房屋租赁关系进行管理。

  2、房屋租赁的分类按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房屋租赁分为公有房屋的租赁和私有房屋的租贸。

  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国家,但在租赁关系中,国家并不作为民事法律主体出现,而是采取授权的方式,由授权的单位具体管理。按照目前我国的管理体制,直管公房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直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管公房由国家授权的单位管理。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指持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证的个人。对于持有共有权证书的私房主,只能称为共有权人,共有权人必须在所有共有权人同意后方可将房屋出租。

  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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