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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昆明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 土地使用年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17日   来源: 昆明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  Tags: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土地使用年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http://www.kmfchjzls.com/

  刘荣广律师,昆明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

关于土地的征收、拆迁等,一直以来都是大多数人比较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如今,不少执法人员在没有合法手续与证件的情况下,针对土地实施一些违法行为,而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下面就来为大家详细分析其中的内容。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的,不予立案。

一、非法转让土地类

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以转让房屋,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非法占地类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三、破坏耕地类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四、非法批地类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

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

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五、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六、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综上可知,针对不同的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不一样的立案标准,具体的大家可以在上文中进行详细了解。希望带来的内容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如果你还想深入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欢迎你到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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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一、土地使用年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土地使用年限:住宅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性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2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

3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原因多 对于为何会出现个别新买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就缩水的现象,房地产开发商和国土部门人士认为,主要是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土地出让后部分地块存在转让以及土地闲置时间较长等原因造成的。

针对陈小姐所投诉的市区某楼盘的土地使用年限少了16年的问题,该房地产开发商的有关负责人梁经理就曾表示,该地块于1993年出让时,他们公司并不是一手买家。2007年,该公司接手此地块时,地块的闲置时间已经很长了。同样,在江海区一“缩水”16年的某楼盘所在的地块,在1994年首次出让后,也闲置十多年才开始大面积开发。对于闲置时间长的问题,有市民认为,其中不乏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后,为赚取最大的利润,故意不及时开发,等待升值后再进行开发,而等到可以销售时,土地使用年限已经过了很长的时间。对此,市国土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几年来,我市国土部门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大处置闲置土地力度,有效抑制了土地闲置的现象。

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也是造成“缩水”的一个主要原因,房地产开发商对此有同感。他们认为,从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正常的房产规划、开发和销售等过程,一般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有的甚至会拖上三四年。遇到经济不景气,或者开发商资金不到位、相关证件未办齐等因素,开发周期可能延迟得更久。

还有的房地产项目是分多期进行开发的,等到开发第三期、第四期时,相应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会缩水较多。

此外,有的地块经过出让后,往往会在多个买家或者公司之间进行多次转让,这也无形中造成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缩水。

一般来说针对于土地使用权限,根据我国对于土地的基本法来说,具体来说是由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是最高的是有70年。而工业用地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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