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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昆明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怎么解决 完整的拖欠工程款纠纷代理词模板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1日   来源: 昆明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  Tags: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怎么解决,完整的拖欠工程款纠纷代理词模板   http://www.kmfchjzls.com/

  刘荣广律师,昆明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怎么解决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上文就是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解决的办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从上文中我们我们可以得出解决纠纷可以协商,可以仲裁也可以进行诉讼。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里对应付款时间以及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条件进行了列举,主要还是以合同约定为前提。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葫芦岛律师!

完整的拖欠工程款纠纷代理词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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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拖欠工程款纠纷的案件时,当事人往往会选择聘请律师代理诉讼。而在诉讼过程中,一份《拖欠工程款纠纷代理词》是必不可少的。今天,就为您准备了一份拖欠工程款纠纷代理词范本,在您书写代理词时可以用作参考。

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指派律师XXX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担任其诉被告内蒙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开庭前代理人认真审阅了委托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听取了委托人对本案事实的陈述,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原告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XX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签订《内蒙古XX公司XX热电厂煤场挡风墙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暂定为3332160元;每月25日报当月进度,甲方在次月10日前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全部完工经竣工验收后付到全部工程款的95%,保修期满后付清剩余的5%质保金”。2009年10月13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变更为:“合同价款330万元;本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不做任何调整”。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内蒙古XX公司XX发电厂煤场挡风墙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260万元”,故两个工程总价款共计为590万元。其中两个工程的网片均由山西XX实业有限公司提供。

XX大发电厂工程于2009年10月20日进场施工,2010年2月1日竣工验收、质量合格;XX热电厂工程于2008年4月28日进场,由于工程进度款拖欠原因,项目工程于2008年7月5日停工,2009年8月17日接到复工通知后,8月29日进场复工,2009年12月18日完成工程施工,在2009年12月29日顺利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

二、原被告签订的《煤场挡风墙工程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建筑工程合同关系。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XX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2009年10月13日、2009年11月25日、2009年12月15签订《XX工程合同》与《XX大工程合同》以及三份《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法》《建筑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份合同的签约主体合法,并且签订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五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建筑工程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三、原告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且两个工程通过相关人员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830725元。

1、原告依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并有工程验收单为凭,并且该两个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并且正常使用至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陆续向原告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直到2011年12月27日,双方对往来款项进行了确认,具体如下:被告欠原告XX大电厂工程款为429925元、欠原告XX热电厂工程款为450800元,并且在XX热电厂施工中原告代被告向XX海公司支付100000元网片款。之后,被告于2012年1月16日与1月20日分别又支付原告10万元与5万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与垫付的材料款共计830725元。

2、我方举证向XX海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电汇10万元,证明在XX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为工期紧,但被告公司资金紧张,原告因为怕延误工期并且应被告的要求加之在其承诺原告先垫付随后与工程款一并结算的情况下向XX海垫付10万元的事实,并且在与XX海公司的具体工程负责人李XX的通话记录以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黄XX的通话记录也能相互印证。被告声称不承认该笔垫付10万元的款项,其应当提供向XX海公司支付529200元网片款的支付凭证加以证明,而完成其举证,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实现其在2011年12月21日《往来款确认书》中的承诺,支付原告该10万元的垫付款。

3、对方向法庭提供的其与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供货合同》,首先,该工程负责人陈XX未在合同上签字;其次,原告公司也未授权其签署该份合同,未出具过任何的授权委托书;再次,该合同上没有原告公司的公章,这与双方提供的被告与XX海公司签订的《挡风抑尘板供货合同》明显的不一致,单纯从合同形式就能看出来,加盖的原告的公章,而且从法律角度,公章代表公司行为,没有公章就证明没有经得公司的同意,并且在XX大工程施工中,原告公司也未收到过由被告购买的钢材,根本与事实不符,被告也由此应当提供其购买钢材的凭证,如双方现场工作人员共同签署的交接单、入库单、采购单、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而加以佐证,以正视听。原告公司保留对该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的权利以及向司法部门、审计部门举报、投诉、控告其涉嫌合同诈骗的权利。

4、不管双方在工程施工中部分支付多少款项,应该以2011年12元27日双方盖章的《往来款确认书》为最终的结算确认工程款的依据,请求法庭依法予以确认。

四、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即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五、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即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即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在本案中,被告公司支付款项的最后时间为2012年1月20日,故诉讼时效应当是从2012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0日,但在2012年12月31日与2013年12月31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发出“企业询证函”,并且原告派人多次奔赴被告公司或者通过“催款函”,故本案诉讼时效发生多次中断,未过诉讼时效。

六、针对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开具税票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1、被告不存在自力救济问题,本身工程款欠付与开具税票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被告所谓的自力救济,严重超出其救济范围。因为,被告欠付原告83万余元,而原告开具发票支付的税费而仅仅为10万余元,按照常理,救济也应该是在等值的范围内,而不应差距70余万元,明显是想故意不予支付原告的工程欠款,而寻找各种各样的托辞与借口。

以上就是为您提供的《拖欠工程款纠纷代理词》模板了。为您总结了一下,这类代理词的书写重点就是工程欠款,您需要从工程开始时进行描述,一直解释到发包方拒绝付款为止。另外,对于承包方催告还款的记录您也应当进行叙述描写。最后,提醒您,对于拖欠的款项,您还可以请求支付欠款利息,具体可以在代理词尾部进行添加说明就可以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青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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