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二章重点(1)
添加时间:
2017年8月15日
来源:
昆明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kmfchjzls.com/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重要考点】
1. 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传真、电报、电子邮件
口头形式-当面、电话
其他形式-公证、审批、登记
2. 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
合同尚未定立,或未按要约合同格式订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主要案例
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已进行了施工,在施工任务完成后,发包人必须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师发布口头指令,但没有以书面形式确认,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师确实发布过指令的,也应确认这种指令的效力
3. 关于合同中的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当事人自定,但一经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4. 要约的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由相对人承诺
必须具有合同的一般条款
5.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非合同成立的必经过程)
主要有价目表、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内容如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