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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司法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备案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16年4月20日   来源: 昆明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kmfchjzls.com/
各县(市)区司法局、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全面推行“阳光政务”、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08年度“阳光政务”、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督促检查计划>的通知》(昆府法[2008]8号),及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昆府法[2008]5号)要求,我局认真清理了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报经市法制办审定,于5月底公布在昆明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kmpg.gov.cn/kmsf/)。 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各县(市)区司法局、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全面推行“阳光政务”、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08年度“阳光政务”、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督促检查计划>的通知》(昆府法[2008]8号),及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昆府法[2008]5号)要求,我局认真清理了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报经市法制办审定,于5月底公布在昆明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kmpg.gov.cn/kmsf/)。 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减少因不当行为引起的行政侵权和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司法局对各区、县(市)司法局作出的下列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       (一) 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      (二) 作出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及结案报告;      (三) 作出的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人员的追偿决定。   第三条 市、区、县(市)司法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本局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前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提出意见。领导不采纳而导致行政违法的,由领导承担责任;法制工作机构不提出意见或提出错误意见的,由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市司法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将本局下列具体行政行为报省司法厅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一) 本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三 )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      (四) 作出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   第五条 行政诉讼案件中应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送达后5日内,应将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及其它部门组织对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被检单位应在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第七条 凡应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的,应在该具体行政行为结束或文件签发、发布后30日内上报。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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