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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及提取流程

添加时间:2015年4月28日   来源: 昆明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  Tags: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及提取流程   http://www.kmfchjzls.com/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及提取流程 

 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文件的通知》(云建金〔2014〕515号)、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昆银发〔2015〕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云建金〔2015〕99号)等文件精神,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实际拟定的关于调整贷款、租房提取相关政策的请示经2015年4月21日召开的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政策调整

(一)将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12个月且开户满12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且开户满6个月(含)以上的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都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且开户满6个月(含)以上的,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70万元。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且开户满6个月(含)以上的,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5万元。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单职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且开户满6个月(含)以上的,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5万元。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借款申请人父母或同户未婚子女为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且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其贷款资格可以合并计算,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70万元。

(三)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

1.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执行基准利率。

2.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购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予以办理;购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利率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3.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的商业性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利率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4.借款人和借款相关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注明住房贷款累计超过二笔(含二笔)的,不予审批;有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审批。

(四)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的收入标准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如借款相关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收入证明。

(五)对外地中心转入的缴存职工,缴存时间未满六个月的,转出地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后,原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六)在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回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营业网点出具缴存证明。

二、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调整

(一)提取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租房居住且在租房当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额度

1.职工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职工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的,包括租住商品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农村住房等房源,本人及配偶因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五华区、西山区、盘龙区、官渡区、呈贡区租房的,月租金按不超过2000元计算;在其他县区租房的,月租金按不超过1000元计算。每年租房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本人及配偶当年缴存额。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文件的通知》(云建金〔2014〕515号)、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昆银发〔2015〕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云建金〔2015〕99号)等文件精神,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实际拟定的关于调整贷款、租房提取相关政策的请示经2015年4月21日召开的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政策调整

(一)将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12个月且开户满12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且开户满6个月(含)以上的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都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且开户满6个月(含)以上的,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70万元。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且开户满6个月(含)以上的,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5万元。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单职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且开户满6个月(含)以上的,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5万元。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借款申请人父母或同户未婚子女为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且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其贷款资格可以合并计算,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70万元。

(三)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

1.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执行基准利率。

2.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购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予以办理;购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利率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3.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的商业性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利率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4.借款人和借款相关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注明住房贷款累计超过二笔(含二笔)的,不予审批;有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审批。

(四)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的收入标准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如借款相关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收入证明。

(五)对外地中心转入的缴存职工,缴存时间未满六个月的,转出地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后,原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六)在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回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营业网点出具缴存证明。

二、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调整

(一)提取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租房居住且在租房当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额度

1.职工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职工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的,包括租住商品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农村住房等房源,本人及配偶因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五华区、西山区、盘龙区、官渡区、呈贡区租房的,月租金按不超过2000元计算;在其他县区租房的,月租金按不超过1000元计算。每年租房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本人及配偶当年缴存额。

(三)租房提取所需资料

1.公共资料:单位提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公积金缴存银行的储蓄卡或存折。
2.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还应提供租房发票(或收据)、租赁合同(或租房协议);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的(包括租住商品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农村住房等房源),还应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租房协议。

3.在昆明市盘龙区、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各管理机构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到昆明市所属的其他县区租房居住;或者在昆明市所属的其他县区管理部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到昆明市盘龙区、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范围内租房居住,在办理提取业务时,除按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在租房当地有工作单位的工作证明和租房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申请人提供在所租房屋当地工作的工作证明时,如果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如属派驻机构(或网点)的,提供总部人事部门证明或相关文件证明。

(四)无房证明查询

职工租房提取公积金时(除公租房、廉租房外),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须由租房当地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相关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在昆明市盘龙区、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范围内租房居住的职工,申请租房提取时所提供的无房证明须同时包含在盘龙区、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范围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

(五)提取业务受理时限

职工租房提取,自租房之日起在一个自然年内只能提取一次。如果租房协议中租赁期限跨年或在一个自然年内分期付款的,只能选择在其中的一个自然年内提取一次。

各管理机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需要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严范骗提套取行为

对出具虚假资料、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该职工所在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自提取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将其相关信息载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黑名单”内。对伪造虚假资料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以上政策调整自2015年4月27日起正式执行,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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