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委托估价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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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7日
来源:
昆明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kmfchjzls.com/
1、拆迁人和估价机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房屋拆迁估价合同首先由拆迁人与估价机构来订立,这主要是因为评估费用是由拆迁人来支付的。
2、被拆迁人和估价机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o条规定: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在被拆迁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被拆迁人还可以自行委托估价机构,此时,委托估价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 委托主体发生变更并不意味着估价费用就一定由变更后的委托人支付,一般在地方性规章中规定如果原估价报告不合法或者不规范或者不合理的,则应该由原估价机构支付增加的》的估价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