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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1日   来源: 昆明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  Tags: 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   http://www.kmfchjzls.com/

 刘荣广律师,昆明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确定

  拖欠工程款纠纷的问题屡屡发生,很多人由于不知道解决该问题的法律途径,发生了更严重的问题,对这类问题的解决途径有所了解能大大减少问题的严重性,所以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管辖问题怎么解决呢

  一、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权确定的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

  建设工程的施工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十分迅速的一件事情,对于建设工程的纠纷也是十分的常见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纠纷的管辖是怎样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解释》第一条第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种类

  从广义上讲,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狭义的建设工程合同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法》中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三种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居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件较少发生。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以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件较为少见,一般由发包人以勘察成果不符合发包人的要求为由拒付勘察费而引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经济技术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文件和图纸的活动。根据不同的阶段,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初步设计,即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设计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二是施工设计,在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设计人就具体施工方案所进行的设计。与勘察工作相同,设计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而我国法律对于设计单位、设计人员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建筑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的全部内容。建设工程的施工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事情,其纠纷的解决也是如此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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